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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apple)的itunes在全球在线音乐市场占据近乎独霸的地位,同时ipod也取得将近62%的全球电子随身音乐装置的市占率。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二者均达到独占的地位。在前几天苹果与emi宣布开卖drm-free的音乐之前,每一首被下载的数字音乐实都会附上一个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即数字版权管理),让每首歌只能在一定数量的计算机或随身听上面播放。
近来法国等欧洲国家开始批判apple利用drm进而滥用垄断地位时,我们必须独立思考:真有这么回事吗?
要处理这个问题,我想可以从几个面向切入:
一、公平交易法怎么看?
独占只是个状态,状态本身不具外部性成本,不该受罚;反托拉斯法要处理的是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因为后者会对整体经济造成外部成本。而公平交易法在处理有无滥用独占行为案件之前,还得先搞定"当事人所处的市场如何判定?"以及"在该市场当事人是否已经达到独占地位?"二个问题。
关于这部分我想就先假设苹果均已满足条件,直接进入公平法关心的第二个主题:苹果有无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
针对此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两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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