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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10种新型受贿方式纳入惩治范围

(时间:2007-7-9 8:40:15 共有 人次浏览)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新型受贿方式,今起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5月30日,中纪委曾印发了内容相似的《党员8项禁令》。

    最高法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意见》中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新闻附件

    10种受贿行为定性处理问题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问题;

    以收受干股方式收受贿赂的问题;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以委托贿赂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问题;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

    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解读     

    亲属收钱应以受贿论处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解读:最高法负责人解释说,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故应以受贿论处。    

    离职后收钱计入受贿金额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解读: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因此,《意见》明确这种行为属受贿。

    妻儿挂名领薪等同受贿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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