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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真研究有关表彰以及监督和处罚
对政府采购和招标的有关加强监督的问题,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问题,大家讲的已经很多很好了,具体处罚办法和处罚规定,多是法律专业方面的事情,本人作为法律外行,不便说什么。但是,从事招标工作多年,本人仍觉得有需要补充的。主要是一下几点:
1)人们常说“奖惩”,指的是一个事情的两方面,公正客观的完整的两方面。
具体到政府采购这件事,应当把发扬正气,表彰先进,与打击歪风、惩治腐败,作为不可缺乏的两个方面来抓。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4年,采购总金额达到2400亿人民币,节约了270亿!这是成千上万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这也是数以千、万计的最终采购单位乃至供应商积极参与、配合的的结果!是我们人民,是我们民族的一个胜利!遗憾的是,在报刊杂志上,在网络上,我们能看到的,常常只有数字,只有主持采购的部门的成绩。
本人能力所限,信息得知也很不全,只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看到表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师金丁同志的消息。一度,上海市政府采购的头版上,有介绍金丁同志的事迹的文章。“采购人金丁”是一篇同样既感人又宣传政府采购的文章。可惜,该文在其他网站转载的不多。此外,本人也只看到一篇在常州政府采购网站上表扬10个优秀供应商的决定。
本人不知道有无必要在法律上规定表彰问题。但是,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去做。 在政府采购方面,能不能在全省市,乃至全国,表彰“十大优秀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干部”,”“十大优秀采购标兵”等等呢?
2)在各个有关处罚的规定中,本人感到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暂停资质,可以处以罚款”“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原文见“政府采购法释疑第78条,原始出处见”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54条,最新的政府采购货物管理办法没有这样的内容)等规定,没有细节说明,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也许,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后,会好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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