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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著明企业,在各地投标中,都可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被处罚,如联想。我们能因此暂停联想集团的在全国范围的投标资格吗?那样作,对我们的采购竞争,对采购效果,有多大好处呢?
小型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违法违规,通报、罚款,乃至撤销就可以了。对大型的,有资质的采购机构和招标公司,本人总以为要有新办法。如果他们发生个别违法违规,不处理,主管部门就是失职,就是纵容;但是,如果几个人生病,却让该单位的人全体“吃药”,显然也不合适。而且,如果这种甲级单位的年招标额是几十个亿人民币,收入是上千万元。暂停半年,相当让其少作几个亿元的任务,少收入几百万元。是否比例过重?再者,这几个亿元的任务,是交给其他资质(也许当地适合的只有一家乙级资质公司了),能否肯定其中的操作人员,可以一定胜过甲级公司里的其他没犯错误的人呢?
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为本人在招标公司工作,难免认识有局限。如果错误,请批评指正。
此外,本人感到,用传统的监督检查办法,如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每一年检查考核一次,等等和“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是难以适应政府采购出现的新问题的。上海市等地,试行“特派监督员”制度,倒可能是个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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