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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十大问题--表彰、监督和处罚

(时间:2007-6-4 11:02:25 共有 人次浏览)

  对于处罚的量的尺度,本人以为还需要仔细推敲。因为处罚规定主要是针对招标中发生的问题。招标本身都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对于设备类别的,往往是“不低于投标价格的2%”对于建设工程,往往是“不高于投标价格的2%,最多80万元”。如果投标方违约(主要是指:开标后撤销投标;中标后不及时签订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等三条),则招标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保护招标方和最终采购人的利益。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这种做法,针对的投标方自身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出了问题而想反悔(比如想低价抢标,但是看到别的投标方开标报价,感到自己报低了,吃亏了,想反悔;或者投标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有漏项,但是不愿承担自己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想要求买方加价,不然,就不签合同,等等) 给予的一种惩罚。它的涉及范围,只在招标方和有关投标方之间。这种担保和处罚的“度”,是投标总价的2%。

  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问题,虽然发生在某一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但是,它损害的不仅是有其他关招标方或者投标方的利益,而且,由于违反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主管客观的影响都要大的多。我们的处罚应当严厉的多!如果只有区区几万人民币,好比用鸡毛掸子打击黄鼠狼,绝难打击制止这种现象。

  3)还有一点,现行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原文见“政府采购法释疑第78条,原始出处见“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54条,最新的政府采购货物管理办法没有这样的内容)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对此,本人以为还需进一步推敲。参与政府采购的单位组织形式有多种,对于那些本来就使用财政的钱进行采购的单位来说,严格的讲,单位本身的财产,也可能多是“国有资金”是国家的钱。违法违规的人员,承担10%的罚款,意味着单位承担90%。为什么要拿国有资金,也就是拿老百姓的钱,去为他们个别人的违法行为“买单”呢?再说,从财政右口袋掏钱放到左口袋,就为的是造成一个严肃处理的效应吗?

  4)对于暂停采购人、投标人和代理机构资质问题,本人以为还应细致分析,不宜简单一律的规定。

  对于采购人、投标人部分违规的,不一定全部撤销中标及合同。也许执行合同,导致“豆腐渣”工程等等,就要坚决撤销;如果是局部违规,如给某个人物贿赂,导致不正当竞争而胜出的,不要简单否定,还要看发现违规时,工程进展如何其他供应商能否接替等等实际情况。这么说不好听,但是,好比海关查没走私物品,毒品和黄色东西可以烧掉。走私的汽车、设备,难道非得砸掉,不可以利用吗?

  本人以为,在各种处罚措施中,公告通报,罚款,处罚乃至追究有关责任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都是非常正确必要的。但是,对于“暂停资质”这种处罚,还是慎用为好。

  从某种意义上讲,“单位资质”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国际惯例,认的是企业的实力,是企业的信誉。“微软”有什么资质?德国大众汽车有什么资质?摩托罗拉和诺基亚各有什么资质?日本的索尼、东芝、三菱、丰田,韩国的三星,都给人们看过过什么资质?

  谷律师在政府采购案例分析一书中,引用过一个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但具有参考价值的商务部处罚的案例。被处罚的对象,是发生假招标情况的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该公司被暂停在中国国内投标6个月。这个处罚震撼作用作用较大,但是,并没有禁止丰田通商作其他的贸易业务。谷律师没有引用过的其他国内大型贸易招标公司被暂停资质的例子,他们也没有被禁止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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