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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委严罚房产违规行为 中介收佣金无发票将受罚

(时间:2007-4-12 9:08:48 共有 人次浏览)

    昨日市建委发布通知,将严厉打击收取佣金后不向当事人开具发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退还押金、订金或其他费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26种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昨日,市建委下发《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将于4月15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设立时要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初始备案。初始备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有4名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须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

    该通知还明确,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和个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市建委将其违规行为在政府网和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依法进行处罚。


    部分将受罚的违规行为

    1.收取佣金后不向当事人开具发票的。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退还押金、订金或其他费用的。

    3.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的。

    4.代理销售房屋时故意向交易部门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

    5.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

    6.违反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存量房交易不进行交易资金托管或假冒非经纪人员代理的。

    7.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对委托人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房屋权属状况、转委托等重要事项和第三方进行交易,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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